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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实施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4-01-03 来源:新闻中心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海南省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2023年7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9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大家更详细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海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种润之女士,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志东先生,海南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黎岳南先生,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海平先生,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调研员陈建洪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志东先生介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情况。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早上好!很谢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23年7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今天(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若干规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作简要介绍。

  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省委强调,要坚定不移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项工作事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未来。省人大常委会格外的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2022年以来,连续两年采取执法检查、听取省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在监督中发现,由于有关法律和法规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执法依据不够明确,对文身服务场所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管,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我省未成年人文身问题较为突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风险点。

  为整治未成年人文身乱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于2023年5月24日在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组织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专题询问会上,对开展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立法作出了安排部署。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依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立即组织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法规草案,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推动该项民生立法出台实施。

  《若干规定》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针对未成年人文身乱象中迫切地需要立法调整的明显问题对症下药,仅作了五条规定,但该项立法却更细、更准、更实,有着非常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大力推进立法创新的鲜活实践。

  《若干规定》强化源头管控,以“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为切入口,从明确禁止性行为、理清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从严设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教育、宣传、举报等内容法律和法规已有具体规定,在此不再重复规定。《若干规定》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禁止性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可以设置文身服务场所或者开展文身服务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二是明确文身服务机构的提示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规定文身服务机构应当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是明确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别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健部门、民政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指导职责。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针对未成年人文身乱象需要依法整治、重典治乱的现实需求,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未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两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处罚。

  非常感谢赵主任专业和详实的介绍,接下来,进入答记者问环节。欢迎记者朋友们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从刚才的介绍我们了解到,《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的出台,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工作推动的。请问,省人大常委会是如何以监督促进文身立法的?

  谢谢记者,谢谢主持人。省人大常委会一贯注重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双向驱动、相互衔接、相互促进,把法律和法规作为监督依据和基准的同时,也会根据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立法需求,及时启动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不断推动立法、监督工作提质增效。去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亲自带队到海口市荣山专门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两法一规”执法检查时,发现这所专门学校的学生文身情况非常普遍,而且以大面积文身居多。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引起省人大常委会的格外的重视。由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以未成年人文身问题为重点之一,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专题调研。在调研中了解到,我省一些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教育不足,部分未成年人不清楚“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规定,甚至将文身作为“时尚”“潮流”。同时,目前有关法律和法规中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执法依据不够明确。为了切实解决好这样一些问题,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部署,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原则,两个月内对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出台单项法规。

  作为全国首部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地方法规,《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一经出台,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央和地方各大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和转发,产生了良好的宣传效果、社会效能和震慑效应。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形式,把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的实施情况,融入到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当中,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力推动法规落实落细,切实为我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保护伞”。

  如何逐步加强对为未成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等工作?谢谢!

  谢谢你的提问。为逐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监管和指导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将指导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落实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要求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或审批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二是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需要文身服务的人员,应当核实其为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后,方可提供文身服务;三是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四是要求各市县卫生健康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严格规范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规定的相关联的内容,对“未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五是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若干规定》规定的义务,依法开展文身和去除文身服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年来,文身出现“低龄化”现象,对未成年的学习和成长带来很多负面影响。请问,教育部门如何加强学校宣传引导,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的危害性,自觉远离文身。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很谢谢这位记者提出了非常好的问题,也很谢谢各位媒体朋友一直以来对海南教育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近年来,出现文身“低龄化”现象,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甚至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风险点,可谓是“一时酷、一生痛”。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慢慢的变成了社会各界共识。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既是对我省未成年人制度性保护的完善,也是对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的身心健康的关切,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与发展权在心智尚未成熟时期受到侵害。下一步,省教育厅将联合有关部门,立足教育工作职责,抓好《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引领,组织并且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一是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课程内容,纳入春秋季开学入学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生文明礼仪教育内容,纳入法治教育学业表现内容,教育引导学生认识到文身会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二是持续加大普法宣讲。主动联合司法、卫生、公安、共青团等部门,组织全省中小学校开展“向文身说不”法治宣讲活动,邀请法治专家和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题集中宣讲,特别是深入宣讲解读《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

  三是切实加强家庭教育。把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发挥好“家校”联动机制,通过家长会、家访等方式,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积极、正面、健康地参与和陪伴孩子的成长,科学引导孩子正确认识文身,督促孩子自觉不良文化,远离文身;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阻止,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四是健全完善管理机制。指导各地各校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将“不能文身”等要求落实到中小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等行为规范中,完善学生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将未成年人文身防范情况纳入分管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员工工作考评和评优评先内容,多措并举筑牢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铜墙铁壁”。

  谢谢记者和主持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明确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加强对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业和场所监管。

  一是强化学习培训。通过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监管人员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深入学习《若干规定》,全方面了解掌握《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增强其对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切实把握好执法尺度,逐步提升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除了加大对文身经营者的宣传力度,向经营者宣传《若干规定》、发放《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倡议书》等,提示和督促经营者严格遵守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还要加大面向社会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平台、多维度的宣传未成年人文身的危害,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一是规范经营者的营业范围。在办理新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营业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营业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对以前办理过营业执照仍从事文身项目经营的,通知经营者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并在营业范围后面添加“除面向未成年人”字样。二是加强对文身店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示牌、是不是真的存在误导和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宣传和广告、是不是真的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等方面做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文身广告的监测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组织查处发布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确保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及时有效地发现、及时查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拒不改正的违法经营者,除了责令其停业整顿和予以罚款,还要将其列入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来管理,并将其相关违法失信信息共享给有关部门和向社会公示,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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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实施新闻发布会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海南省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2023年7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9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大家更详细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海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种润之女士,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志东先生,海南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黎岳南先生,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海平先生,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调研员陈建洪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志东先生介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情况。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早上好!很谢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23年7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今天(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若干规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作简要介绍。

  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省委强调,要坚定不移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项工作事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未来。省人大常委会格外的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2022年以来,连续两年采取执法检查、听取省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在监督中发现,由于有关法律和法规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执法依据不够明确,对文身服务场所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管,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我省未成年人文身问题较为突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风险点。

  为整治未成年人文身乱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于2023年5月24日在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组织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专题询问会上,对开展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立法作出了安排部署。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依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立即组织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法规草案,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推动该项民生立法出台实施。

  《若干规定》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针对未成年人文身乱象中迫切地需要立法调整的明显问题对症下药,仅作了五条规定,但该项立法却更细、更准、更实,有着非常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大力推进立法创新的鲜活实践。

  《若干规定》强化源头管控,以“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为切入口,从明确禁止性行为、理清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从严设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教育、宣传、举报等内容法律和法规已有具体规定,在此不再重复规定。《若干规定》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禁止性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可以设置文身服务场所或者开展文身服务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二是明确文身服务机构的提示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规定文身服务机构应当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是明确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别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健部门、民政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指导职责。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针对未成年人文身乱象需要依法整治、重典治乱的现实需求,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未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两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处罚。

  非常感谢赵主任专业和详实的介绍,接下来,进入答记者问环节。欢迎记者朋友们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从刚才的介绍我们了解到,《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的出台,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工作推动的。请问,省人大常委会是如何以监督促进文身立法的?

  谢谢记者,谢谢主持人。省人大常委会一贯注重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双向驱动、相互衔接、相互促进,把法律和法规作为监督依据和基准的同时,也会根据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立法需求,及时启动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不断推动立法、监督工作提质增效。去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亲自带队到海口市荣山专门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两法一规”执法检查时,发现这所专门学校的学生文身情况非常普遍,而且以大面积文身居多。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引起省人大常委会的格外的重视。由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以未成年人文身问题为重点之一,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专题调研。在调研中了解到,我省一些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教育不足,部分未成年人不清楚“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规定,甚至将文身作为“时尚”“潮流”。同时,目前有关法律和法规中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执法依据不够明确。为了切实解决好这样一些问题,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部署,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原则,两个月内对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出台单项法规。

  作为全国首部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地方法规,《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一经出台,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央和地方各大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和转发,产生了良好的宣传效果、社会效能和震慑效应。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形式,把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的实施情况,融入到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当中,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力推动法规落实落细,切实为我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保护伞”。

  如何逐步加强对为未成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等工作?谢谢!

  谢谢你的提问。为逐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监管和指导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将指导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落实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要求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或审批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二是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需要文身服务的人员,应当核实其为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后,方可提供文身服务;三是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四是要求各市县卫生健康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严格规范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规定的相关联的内容,对“未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五是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若干规定》规定的义务,依法开展文身和去除文身服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年来,文身出现“低龄化”现象,对未成年的学习和成长带来很多负面影响。请问,教育部门如何加强学校宣传引导,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的危害性,自觉远离文身。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很谢谢这位记者提出了非常好的问题,也很谢谢各位媒体朋友一直以来对海南教育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近年来,出现文身“低龄化”现象,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甚至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风险点,可谓是“一时酷、一生痛”。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慢慢的变成了社会各界共识。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既是对我省未成年人制度性保护的完善,也是对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的身心健康的关切,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与发展权在心智尚未成熟时期受到侵害。下一步,省教育厅将联合有关部门,立足教育工作职责,抓好《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引领,组织并且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一是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课程内容,纳入春秋季开学入学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生文明礼仪教育内容,纳入法治教育学业表现内容,教育引导学生认识到文身会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二是持续加大普法宣讲。主动联合司法、卫生、公安、共青团等部门,组织全省中小学校开展“向文身说不”法治宣讲活动,邀请法治专家和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题集中宣讲,特别是深入宣讲解读《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

  三是切实加强家庭教育。把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发挥好“家校”联动机制,通过家长会、家访等方式,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积极、正面、健康地参与和陪伴孩子的成长,科学引导孩子正确认识文身,督促孩子自觉不良文化,远离文身;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阻止,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四是健全完善管理机制。指导各地各校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将“不能文身”等要求落实到中小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等行为规范中,完善学生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将未成年人文身防范情况纳入分管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员工工作考评和评优评先内容,多措并举筑牢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铜墙铁壁”。

  谢谢记者和主持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明确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加强对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业和场所监管。

  一是强化学习培训。通过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监管人员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深入学习《若干规定》,全方面了解掌握《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增强其对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切实把握好执法尺度,逐步提升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除了加大对文身经营者的宣传力度,向经营者宣传《若干规定》、发放《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倡议书》等,提示和督促经营者严格遵守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还要加大面向社会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平台、多维度的宣传未成年人文身的危害,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一是规范经营者的营业范围。在办理新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营业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营业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对以前办理过营业执照仍从事文身项目经营的,通知经营者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并在营业范围后面添加“除面向未成年人”字样。二是加强对文身店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示牌、是不是真的存在误导和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宣传和广告、是不是真的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等方面做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文身广告的监测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组织查处发布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确保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及时有效地发现、及时查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拒不改正的违法经营者,除了责令其停业整顿和予以罚款,还要将其列入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来管理,并将其相关违法失信信息共享给有关部门和向社会公示,强化失信联合惩戒。